第二条
有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