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