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三无”商品、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