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三千元以下罚款。

柜台的承租者在经营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柜台的承租者追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