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质询、免职、撤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