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