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送劳动教养;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盗伐、滥伐、哄抢林木的,还须责令其赔偿损失;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责令其补植。

(一)抗拒、阻碍查办森林案件,妨碍执行公务的。

(二)殴打、伤害执法人员、护林员的。

(三)盗伐、滥伐、哄抢林木的。

(四)故意毁坏林木或苗木的。

(五)伪造、倒卖木林、毛竹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件的。

(六)持枪、持械或动用机动车强行冲过木材检查站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