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每个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文化活动等用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政府给予帮助解决。城建规划部门审核城市新区和改造旧城区规划时,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指标配套建设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