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