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四条有效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负责。执法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落实到相关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