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办法,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