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实行多种形式植树造林。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及个人在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林地及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上造林、种草、栽果,所有权归种植者所有。

自治县实行退耕还林(草)。自行退耕还林的,林(草)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