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护林防火的重大事项,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乡(镇)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大队,各村组设护林员,实行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

自治县森林防火期为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戒严期冬季为1月1日至3月1日,春季为4月1日至5月1日。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防火期林区内生产性用火实行许可证制度,由自治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