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三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本市签订或者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专利权备案等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