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措施第十二条已废止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服务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符合政府首购和订购条件的,政府应当首购和订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