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