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规范性文件名称等必须冠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