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