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发展规模经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土地开发、复垦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