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建设,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