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