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注:该条例第十三条有关“用人单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广告应经人才流动机构事前审批”的规定,被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