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人事行政部门、人才流动机构以及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在人才流动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