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人才市场第十二条已废止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