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云南省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并可以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