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