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十四条有效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审验发证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