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审验发证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