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和养护第十条已废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航道建设,改善航道通航条件,提高船舶通行能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航道规划编制航道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