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时予以记录和收集有关实物,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妥善保护和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帮助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六)未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以及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贪污、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