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授予优秀保护单位和杰出传承人称号,并给予奖励、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