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