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