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加强草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禁止开垦、破坏、污染草地,已开垦的必须退耕还草,已破坏的限期恢复,已造成污染的限期治理恢复。

牧草种子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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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