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二条已废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以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