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国家和省有规定的,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使用。

饲养过程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和其他产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