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和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