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国家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坚持属地征收原则,加强税收征管。在自治县境内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及其生产经营产生的地方税、增值税属国家留给自治县的部分,由自治县征收并全额纳入自治县的预算收入。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