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专业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自主安排种植计划。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