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县内世居各少数民族中至少有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