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按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并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