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