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