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