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应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