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