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