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