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九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