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受害妇女和施暴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施暴人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即时出警,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