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医疗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