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医疗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