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二)溺、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三)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四)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妇女吸食、注射毒品;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