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土地承包期内,农村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农村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